关于印发《山东省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》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22-12-26

各市人民政府,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,省政府各部门,各直 属机构,各大企业,各高等院校: 经省政府同意,现将《山东省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 父母奖励扶助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— 1 —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 10 31 (信息公开形式:主动公开) — 2 —— 3 — 山东省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 奖励扶助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独生子女父母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 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《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 等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独生子女父母,是指在 2016 1 1 日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、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,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。 对具有本省户籍的独生子女父母,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扶助。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 工作的组织领导,及时研究解决奖励扶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, 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奖励扶助标准。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工作。 财政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,做好独生 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的有关工作。 第五条 在独生子女年满 18 周岁前,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 月领取不少于 5 元的奖励费。 第六条 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、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等 单位职工的,自退休后每人每月领取不少于 100 元的奖励扶助。— 4 — 第七条 无用人单位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,参照国家农村 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。 第八条 本省其他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扶助,按照国家和 省有关规定执行。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扶助所需资金,由各级财政统 筹负责,由卫生健康和财政部门确定的金融机构统一代理发放 到独生子女父母本人。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,未按照 规定组织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政策或者有其他滥用职 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行为的,责令改正,依法给予处分; 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 施细则,并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标准。 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本办法规定之外,给予独生子女父 母其他奖励扶助。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2 11 1 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 2027 10 31 日。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2 10 31 日印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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